《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是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19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合作交流办公室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而成的。
一、主动公开
根据《细则》的规定,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各职能部门工作所依据的文件,包括涉及合作交流办公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自行制订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程序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情况;
3、行政职能、职责范围;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4、各职能部门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过程、办事结果、办理时限(依申请公开的结果除外);
5、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6、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其公开选任干部的有关条件、结果等;
7、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部分规范性文件在制订过程中的草案,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8、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但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具体信息,可以参见《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信息目录》。
以上政府信息,本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部门的主动发布形式为: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第1类政府信息;
2、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网站,发布第1-8类政府信息;
3、公共查阅室,发布第1-8类政府信息;
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部门公开以上政府信息的时限为:
1、第1、2类等信息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2、第6、8类信息自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1、根据《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部门可以依申请提供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有关违法违纪事件处理情况等;
2)公务员录用及其公开选任干部的有关情况;
3)组织机构代码的有关信息。
2、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合作交流办信息处,办公地址为大沽路100号,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23115381,传真号码:63288000,通信地址: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200003,电子邮箱地址:jjzhang@hzjl.shanghai.gov.cn。
3.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应当根据《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1)填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可从网上下载(http://xzb.sh.gov.cn),也可直接在受理机构所设的公共查阅室领取。
2)交表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将申请表交至公共查阅室。若采用邮寄方式,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申请获取行政许可等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时,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接待人员提交申请表,如代表单位的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登记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应当当场登记。
4)书面答复除当场答复的以外,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将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5)提供信息答复可以提供信息的,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申请人所需信息;不能当场提供的,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l0个工作日内提供。申请人选择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如在2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确认书则视所提供的信息为有效。
6)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处理信息公开的机构可向申请人发出期限延长通知书,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具体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所在机关(单位)的监督部门投诉。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监督机构为监察室,电话63557218,地址为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也可以向专门的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免于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免于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向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违反《细则》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